“抹茶”是中国地区已注册的商标,但能否合法使用,需结合商标注册类别、使用场景及权利边界综合判断,不能简单以“已注册”一概而论。

商标注册的“类别限制”是关键

商标注册遵循“一类一标”原则,即注册人需在特定商品/服务类别上享有专用权,根据中国《商标分类表》,“抹茶”可能涉及多个类别:

  • 第30类(咖啡、茶、糖等):核心注册类别,覆盖“茶饮料、非医用营养粉、糕点”等,若企业生产抹茶粉、抹茶蛋糕等食品,需确认自身商品是否与注册商标的核定商品一致;
  • 第32类(啤酒、饮料等):若涉及抹茶味饮料、矿泉水等,需查看该类别是否有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;
  • 第35类(广告、商业管理):若企业以“抹茶”为品牌进行商业推广、线上销售服务,也需关注该类别注册情况。

若企业使用“抹茶”的商品/服务类别与注册商标核定范围一致,且未超出注册期限(通常10年,可续展),则属于合法使用;若跨类别使用(如第30类注册的抹茶商标用于化妆品),则可能构成侵权。

“抹茶”作为通用名称的例外风险

尽管“抹茶”可注册为商标,但需注意其是否已成为商品通用名称,根据《商标法》,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、图形、型号不得作为商标注册。“抹茶”在食品领域通常指“采用覆盖栽培的茶叶经蒸汽杀青、干燥制成的微粉末”,虽源于中国唐代“末茶”工艺,但在现代商业中已广泛作为茶叶加工品的通用名称使用。

若注册商标的权利人长期未规范使用(如未标注“®”标识)、或允许他人通用化使用,可能导致商标显著弱化,甚至被宣告无效,某企业仅在“抹茶冰淇淋”上注册“抹茶”商标,却允许同行在“抹茶奶茶”“抹茶饼干”上使用该词,消费者可能将“抹茶”理解为茶叶品类而非品牌,此时注册人的专用权将受限。随机配图